当 事 人:王小飞
身份证号:61**43517
当 事 人:张家口振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L6T25R
根据2026年4月20日你(个人)向我局申请撤销因冒用身份信息及签字办理的张家口振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L6T25R)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接到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申请后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任何利害关系人就振海商贸公司登记事项提出的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我局多次联系张家口振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人李云,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到我局接受当面询问。在电话询问中,李云称该公司 2015 年设立登记事宜时隔较久,相关情况已记不清,且明确表示不认识当事人王小飞。
基于上述调查结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撤销张家口振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L6T25R)2015年的工商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个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个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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